环保总局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公告

来源:中国陶瓷信息资源网 200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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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42号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HJ/T 296-2006)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砖(HJ/T 297-2006)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HBC 16-2003)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Sanitary Ceramics  
  ( HJ/T 296-2006 代替 HBC 16-2003 2006-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卫生陶瓷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引导和促进环保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照韩国“土木工程和民用建筑材料”中的环境标准规定了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和镉的含量限值,根据我国卫生陶瓷原料使用情况制定了卫生陶瓷放射性比活度指标,按照我国节水的原则规定了便器的最大用水量,同时规定了对卫生陶瓷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工业废渣的回收利用率。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HBC16—2003)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本标准规定了卫生陶瓷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洗面器、坐便器、小便器、净身器、洗涤槽、蹲便器、浴缸等卫生陶瓷制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砖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Ceramics Tiles  
   ( HJ/T 297-2006 2006-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陶瓷砖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引导和促进环保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照韩国“土木工程和民用建筑材料”中的环境标准规定了陶瓷砖中可溶性铅和镉的含量限值,参照国际摩擦系数分级定义规定了陶瓷地砖的摩擦系数,根据我国陶瓷砖原料使用情况制定了陶瓷砖放射性比活度指标并规定了陶瓷砖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工业废渣的回收利用率。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艺方式生产的陶瓷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责任编辑:海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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