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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初,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民事判决书引起了陶sir的关注。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
2019年12月8日,黄某和张某夫妇因新房装修需要,到曾某经营的瓷砖店购买瓷砖,当面选好瓷砖种类并谈好价钱。最终选定包括佛山某品牌800×800mm通体大理石瓷砖,以及其他外墙、内墙和线条等装修材料。
当天下午,曾某带着样品到黄某和张某新房进行数量测算,约定瓷砖数量多退少补,以施工师傅和另一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数目为准,并当面对瓷砖的样品进行确认。
2019年12月10日,曾某送货至黄某、张某新房处,曾某将送货情况通过微信告知,黄某承诺:施工结束,2020年过年回家再进行结算。最后经过施工师傅和黄某委托人的确认,货款共计32504元。
黄某截至起诉之日,以瓷砖质量不好,不美观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曾某按照黄某要求,将其存疑的材料质检报告告知黄某,但黄某依然不按照其当初的约定付款。
曾某将黄某和张某夫妇告上法庭:
今年7月2日,邵阳武冈市人民法院立案。
被告黄某和张某辩称:曾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送货,发货时刚好不在家,导致被告对瓷砖的数量不是很清楚;且曾某实际发货的瓷砖与约定的瓷砖款式不一致,价格被告也不知道。为此,对瓷砖价格及数量均有异议。
此后,曾某提交了证据,黄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
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购买瓷砖型号以及价格,原告也实际将瓷砖等材料送至被告处,送货单据也有被告施工人员和委托人签字。
同时原告送货的瓷砖等材料也由被告方实际使用,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对瓷砖的质量和型号并未提出异议。
在送货完并使用后,被告在微信上收到原告发送的送货瓷砖等其他装修材料的型号、数量及价格单据后也未提出异议。
在审理中,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供的瓷砖等材料的型号、数量、质量及价格均有异议,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举证。
因此,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黄某、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曾某材料款32504元。
黄某、张某上诉了,提交了一张光盘:
黄某和张某仍以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瓷砖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符合双方选定的样品为由提起上述,要求驳回一审判决。
黄某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拟证明涉案瓷砖有质量问题。曾某质证认为,该光盘记录的是瓷砖上的条纹,并非质量问题。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仍认为:
黄某提交的光盘不属新的证据,且与本案的关系性存疑,不予采信。因此,认定本案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了这个判决,陶sir想说:卖砖有风险,送货需谨慎,否则徒剩搬砖两行泪!
(文章转载自陶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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