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成功维权20大案例

来源:中国陶瓷网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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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十个案例来自2011年03月11日《羊城晚报》

    案例一:开发公司欠交土地出让金,业主办不了房产证

    2009年9月14日,江门市蓬江区嘉悦豪庭业主王某、何某等投诉,称他们于2007年购买的房屋,由于开发公司欠交土地出让金,导致小区购房者一直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在江门市消委会的努力下,最终促成了政府有关部门为业主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使这起历时半年的群体性投诉在2010年1月底获得解决。

    案例二:劣质复合肥致70亩香蕉减产

    2010年6月,蕉农邹某从经销商陈某商店花12000元购买安徽产淮海复合肥60包,施用于70亩香蕉园后,却出现香蕉叶片枯黄,果条短小,减产约30%,疑为该复合肥有质量问题,向湛江市徐闻县消委会投诉。经检验,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徐闻县消委会调解,蕉农获得23万元的赔偿。

    案例三:快递损坏物件仅赔三倍运费

    2010年1月,顺德凌先生将价值22175元的液晶显示屏幕用木箱包装好,交给当地某快递服务部寄往上海,但是货到上海后,收货方发现液晶屏幕已被损坏。凌先生立即联系快递服务部商谈赔偿事宜,但快递服务部不承担赔偿义务。后经顺德消委会调解,快递服务部只愿意赔偿三倍运费540元。多次调解不成,顺德消委会委托两律师帮助凌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凌先生获赔实际损失9000元。

    案例四:越南黄花梨冒充海南黄花梨

    广东省肇庆市赵女士于2007年8月购买了一张价格为20万元的“海南黄花梨八仙台”,回家一直使用至2010年2月,使用期间经朋友提醒可能是越南黄花梨。2010年3月21日赵女士向肇庆市消委会投诉,经调解,经销商表示无法提供产地证明,同意退货并返还赵女士19万元货款。

    案例五:宣传失误险酿群体消费纠纷

    6月13日,潮州市拥有人寿保险的鹤卡会员接到该公司这样的信息:“6月13日15—23时,我司联合苏宁潮州奎元店举办团购活动,凭鹤卡、邀请函或短信获三百元现金劵及多重好礼”。于是,接到短信的人们纷至沓来,挤满了几百人。但是,店方却说300元现金劵的优惠需要购买3000元的东西才能兑现。这时大家觉得受骗了,就一直纠葛到下午5点多。潮州市开发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会同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至当晚9点多,通过有效调解,经营者基本按照短信提示兑现相关优惠承诺。

    案例六:摩托车自燃商家厂家都要赔

    消费者刘先生购买的一部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使用7个多月后,于2010年4月21日该摩托车起火燃烧,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8526元。消费者与商家及生产厂家就赔偿事宜由此发生争执,引起矛盾纠纷。蕉岭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消委会请三方到消委会协商调解,终达成和解:商家负责财产损失3526元,生产厂家负责财产损失15000元。

    案例七:游乐场未尽义务致小孩碰伤

    2010年8月28日,佛山顺德李先生的孩子(未成年),在珠海市金湾某游乐场玩碰碰车时,由于车上保险带的松动,导致小孩脸部被碰遭受严重伤害,游乐场方面虽然送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同时退还李先生当天2大1小门票。李先生回家后,考虑到孩子的伤还要继续治疗处理,就多次与游乐场方面交涉,未果。于是,李先生向珠海市金湾区消委会寻求帮助,后经消委会的调解,最终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216.5元。

    案例八:美容院强解女士内衣推销理疗

    2010年8月3日,中山市黎先生向消委会投诉,称他妻子于2010年7月30日到石岐区某美容店做简单的美容护理,期间,美容师不断向黎太推销一种免费的胸部乳腺护理,黎太当场拒绝,但是美容师趁黎太打电话时,强行将仪器放在其胸前并开机使用。黎太感到一阵剧痛并尖叫,要求立即关机。但该美容师不但没有关机,还强行当着其他顾客及美容师的面前,打开黎太的衣服并触摸其胸部,并说有疼痛的现象可能是乳腺管堵塞,推荐黎太做一次价值200元的理疗。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的说服与教育,该美容店向黎太赔礼道歉,并赠送一张价值1000元的美容卡。

    案例九:石材货不对板商家补偿万元

    2010年11月11日,消费者苏先生向云浮市云城区消委会投诉:其于11月9日下午在云浮罗沙石材市场的某石业有限公司购买石材,以行规为由拒绝他验货,后发现石材货不对板,要求退货或按商定的质量重新供货,但对方对他提出的要求都不予理会。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商家与消费者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补偿10000元给苏先生。

    案例十:啤酒瓶自爆碎片伤女孩脸部

    2010年5月24日中午,汕头市消费者宋女士购买某牌子啤酒准备招待客人,突然一瓶啤酒发生爆炸,飞出的爆瓶碎片划伤在1.5米远刚进门的女儿左脸。该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介入调查,根据专业机构评估,提出商家一次性赔偿患者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以下九个案例出自2010年3月10日《太原晚报》

    案例一:洗澡遭遇

    2009年2月,市民吴先生投诉,自己领朋友去某宾馆洗浴时,宾馆搓澡工在事先没有说明的情况下,提供了多种服务。在结账时,吴先生发现账单上多出了几项莫名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协工作人员经多次核实,认为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以上几项权利。

    经营者最后退还给消费者多收的1200元。

    案例二:手机网费

    去年3月,张女士的手机每月被多收取24元的费用,可她从未使用手机上网或者从网上定制过此类业务,也从没有收到通讯公司询问是否要定制业务的短信或者电话。

    对此,《消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均有规定。此外,《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通讯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供包月业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属欺诈行为。

    经营者双倍返还了向消费者多收的费用。

    案例三:鞋价偏高

    去年4月,李女士在某商场花680元购买某知名品牌的一双运动鞋,上网查询发现花费高于该品牌全国统一零售价60元。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价格表示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处理。

    经营者最终双倍返还差价的2倍,并赔偿交通费100元,共计220元。

    案例四:柜台撤租

    去年4月底,王女士在某商场以26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皮鞋,才穿了几天鞋跟就断了,她去找经营者时,发现柜台已撤掉,商场则认为王女士自身原因导致鞋跟断裂,不予受理。

    《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商场最终为王女士作全额退款处理,并赔偿她交通费、电话费50元。

    案例五:新鞋纠纷

    去年7月15日,市民樊女士买的鞋穿了10分钟就磨破了左脚跟,在去找经营者的路上又磨破了右脚,她检查发现鞋后跟有一个凸出的地方,而经营者说没有质量问题,不予受理。

    《太原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鞋类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质量问题包括鞋内突出钉尖(头)、鞋内不平影响穿用、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市消协分析说,消费者购买的鞋还在"三包"期限,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者为樊女士更换同等价位的衣物。

    案例六:食品霉变

    去年9月,叶先生购买了一箱某品牌酸奶,发现其中一瓶出现霉点,要求经营者尽快处理。

    根据《消法》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金。

    经销商赔偿消费者10倍酸奶价款,并补偿150元物品。

    案例七:奖品“掉包”

    去年10月,张女士在某大厦购物,抽奖中了特等奖,抽奖台上摆放的特等奖是一台37英寸的彩电纸箱,但领奖时却被告知,37英寸的彩电没货了,活动的特等奖品是32英寸的彩电。

    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最终为张女士调回一台37英寸彩电。

    案例八:经营变更

    去年11月,张女士在某游泳健身中心花费3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在消费了100元以后被告知老板已更换,该卡作废。

    《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经营者同意让消费者再消费5次,张女士表示同意。

    案例九:烫发伤害

    去年11月,王女士在清徐县城某美容美发店烫发,第二天便开始少量脱发,一天比一天严重,头发越来越稀疏,给身心造成很大伤害。

    根据《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8000元。

    以下一个案例来自soso提问

    案例一:酒店多收定金却不及时告知

    2007年2月15日,消费者屠女士到文昌大酒店预定一桌年夜饭,按照酒店的规定预定年夜饭要预交2000元定金,屠女士就当即用朋友送她的2000元银行现金卡进行支付,但刷卡后被告知扣款不成功,店方要求屠女士改用现金。屠女士付完现金后又去银行取钱,但被告知卡中已没有钱,屠女士感到非常郁闷,当时朋友又不在宁波也不好意思打电话问朋友,为弄清此事屠女士在银行、酒店来回跑了好几趟,一个月后才查明卡中2000元当时已经被店方扣去了。屠女士认为酒店这么长时间未主动与自己沟通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应该赔偿她的损失。经与店方多次交涉未果便向市消保委投诉,在市消保委的调解下,酒店负责人当面向屠女士赔礼道歉,退还2000元定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屠女士表示满意。

    酒店既扣卡款又收现金,即双倍收取定金,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本案例中虽然酒店主观上没有故意侵权,仅因没有主动同消费者及时沟通,客观上已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定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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