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市场需要什么样的利己主义

来源:《产经评论》 201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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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自利”对社会是有很大贡献的。厂商为了利润才生产和销售产品,这样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源,他们就必须在价格、质量、包装以及服务等方面让你满意;厂商之间的竞争越激烈,也就是说,各个厂商追求私利的欲望越强烈,那么他们为消费者所提供的服务就越周到,消费者从厂商的利己行为中也就可以获得越多的好处。

    “损人利己”的行为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意的,即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附带地”损害了他人利益,如工厂生产污染环境等,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或者说是客观上造成的;另一类则纯粹是人为的有意的,即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为自己谋利,如偷窃、以权谋私等,经济学上形象地称之为“机会主义行为”。损人利己行为的可恨之处就在于它增加了交易费用,导致了社会损失。因此说,损人利己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值得我们痛恨和制止。

    当然,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绝非单单出于“利己”之心,只有完善市场竞争体系并健全法律规范,才能使利己心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近年来我们在保证以市场为主体的同时,还不断强调政府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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