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江西商人千里追踪22万元陶瓷

来源:中国陶瓷网 200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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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名中国江西商人四个月前把总值22万元的陶瓷品留在韩氏祠,上个月再次来到我国时,却发现祠堂已转手,寄放在祠堂的陶瓷也不翼而飞。

  邹国萍(61岁)、陈财贵(44岁)、钟茶香、樊顺秀和钟新金,去年11月携带了2000多件总值约113万人民币(约22万新币)的陶瓷从江西景德镇来到我国。他们通过一名中介向韩氏祠租用场地,举行“中国工艺精品(景德镇陶瓷)展销会”。

  这几名商人最后只卖掉约200件物品,因为签证即将到期,决定把剩下的陶瓷寄放在韩氏祠浮脚楼底下,还用帆布盖住,钉子固定住,计划再申请签证回到新加坡时,把剩下的陶瓷卖掉。

陶瓷留在韩氏祠

三个月租金2000元

  邹国萍说,他们和韩氏祠商量把陶瓷留在韩氏祠,三个月的租金为2000元。他说,他们当时因为不够钱,所以要求在5月回新的时候再付那笔租金和杂费,韩氏祠的中文秘书韩金元当时也同意了。

  由于在达比莎路的韩氏祠去年底在发展商整体收购房地产的热潮时,已以750万元的价格转售,而邹国萍2月回江西前见过新业主,谈过这件事。他声称,新业主告诉他们,同意让他们把货物寄放在那里,并会根据旧业主定的租金收费。

  邹国萍在5月10日到韩氏祠时,发现浮脚楼底下的陶瓷多数不见了,只剩下零零散散的几件。他问了韩金元和杨新,不过两人并没有给他满意的答复。 当天中午,其他两人离开后,他独自留在韩氏祠外时看到新业主。邹国萍说,当他上前要求取回陶瓷的时候,新业主叫他们请韩氏祠找律师跟他谈。

  几名江西商人后来发现,有人在5月25日的《海峡时报》刊登了“达比莎路2号售卖陶瓷”的广告,内容除了列出售卖的陶瓷种类,还写明“价格低廉”。

  记者昨天到场查看情况,发现韩氏祠铁门上锁,屋内没人。浮脚楼上摆放着不少陶瓷,墙上也贴了“即付费,即带走”的告示。

  一名在韩氏祠附近工作的清洁工人甘尼斯受访时说,他知道那里曾有中国商人售卖陶瓷,不过价格都是千多块以上,他买不起。

  他说:“那里三个月前换了业主,通常有人会在周末前来卖陶瓷。”

  邹国萍、陈财贵以及代表钟茶香、樊顺秀和钟新金的钟根金,昨天通过江西会馆在海南会馆举行了记者会。

  邹国萍说,他们再次来新是准备出售剩下的货品,没有携带太多钱,而现在新业主不让他们取回剩下的陶瓷,他们的处境相当狼狈。目前,他们只能寄住在江西会馆。

  “我们现在的处境是,货放在那里,我们却一个也拿不到。”

中介人杨新:

曾拨电江西商人 要他们处理陶瓷

  中介人杨新受访时说,他在韩氏祠转换业主时,曾致电给江西商人,请他们赶快决定如何处理那批陶瓷。

  他说:“我在3月的时候打电话给他们,请他们寄钱来,我会安排人把货搬出去,可是他们拒绝了,说我们不会搬,会打破陶瓷。所以我们最后没办法处理。我告诉他们,新业主3月就来拿房子,如果他们没有达成什么协议,最后是不可能拿回陶瓷的。”

  中介人杨新也是一家电脑公司的老板,偶尔会扮演介绍人的角色,协助一些来新加坡的中国人办签证等。

  几名江西商人回到新加坡后,杨新请教了律师,律师建议他们发律师信请新业主停止售卖那些陶瓷。

  “我明白他们经济上有困难,也有建议他们向中国大使馆寻求法律援助。原本约好星期一见面带他们去,可是他们星期一爽约,临时改变了主意。”

  杨新指出,他们前天还同江西会馆和海南会馆讨论接下来应该采取什么步骤,他原本还打算今天带商人去报案,但不知道原来他们已经报案了。

前业主:

找新业主解决

  韩氏祠理事长韩伯丰建议江西商人直接找新业主。   他受访时说,既然业主已经换了人,他们不方便插手这件事,因为这里面可能涉及法律问题。

  “这件事跟我们完全没有关系。”

  韩伯丰说,他从来没有见过新业主,因为他们主要通过律师和房地产经纪处理出售韩氏祠的事项。

  韩氏祠之前和五名江西商人在纸条上签字,表明让这群江西商人在今年1月份在韩氏祠售卖陶瓷,租金是一个月3000元。

  记者也尝试联络韩金元,不过,直到截稿前还是联络不上。

新业主:

这事跟我没关系

  新业主认为,那几名江西商人应该找韩氏祠解决问题。

  记者致电给新业主时,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士,她强调自己与江西商人没关系,也不愿回答记者的询问。

  她说:“他们住在会馆那里,和我没有关系。你应该找会馆。他们把东西留给会馆,不是我。” 房地产转售后 谁有权利处理屋内物品?

  如果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陶瓷,可能是个复杂的过程。

  处理房地产案件十多年的吴立志律师受询时指出,在包空出售(vacant possession)的条例下,房地产转售后,新业主是可以处理遗弃在那里的物品。一般的组屋转售时,在处理前屋主留下的物品时也可能碰到这种问题。

  不过,如果旧业主有通知新业主那些物品是别人的,不属于他们,那么那些东西就不算是被遗弃的物品。另一方面是,如果旧业主没有讲明,那么新业主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

  “如果旧屋主有向新屋主表明,那么就要看双方的协议是怎样的。”他指出,重点在于双方是否有达成协议,“新屋主如果说要保管,那么就不可以答应了又拿去卖。”

  “即使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成立,如果没有协议,新业主也就没有责任了。”

  他也说,如果新或旧业主已经跟物品的主人有了口头协议,即使没有白纸黑字、没有金钱转手,只要能找到证人证实这个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还是可以成立的。

  以这起事件来说,法律上商人可以讨回陶瓷,新业主也可以提出理由要他们补偿损失,比如储存物品的费用。即使陶瓷已经全部售出,商人可能也可以追讨售卖陶瓷赚取的钱。不过,吴立志说,在这个情况下,新业主除了要求收取储存物品的费用,还可能另外要求收取售卖陶瓷的劳力费。

  他认为,要新业主长久保存留在房子里的物品,对他们也是不公平的。

  吴立志律师说,在物品拥有权上,产业转售了,如果里面的物品并不属于旧业主,物品的拥有权也不会随着房地产的转售,转到新业主。所以,在发现旧业主把物品遗留在转售给新业主的房地产时,新业主应该写信给旧业主,通知他在某个期限里索回物品,期限过了才把物品处理掉。 吴立志说:“如果通知了旧业主,旧业主又不来取回。那就意味着,新屋主已经卸下了他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苏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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