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户

来源: 2005-12-16
阅读量:1985
一.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帐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外汇帐户的证明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送交外汇局,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二. 境内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出,其余外汇应全部结汇。

  三. 驻华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余额可以转移或汇出。

责任编辑:admin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了解更多请移步微信公众号
0条评论
相关推荐资讯
海报
中陶网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