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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温万民: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们实行“三审合一”的审判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审判案件(犯罪案件),这大大加强了对佛山陶瓷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我们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实际上有一部分案件已经达到了犯罪程度,但在法律上,目前知识侵权的过程、条件已有所放松。因此,法院和企业在注重民事侵权方面可以转变思路,通过打击刑事犯罪来进一步维护企业品牌。维权企业除了可以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去考虑维权外,还可以尝试从刑事犯罪的角度去维护企业品牌,这也是未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工作方向。
在行政维权方面,我们在取证过程中要求公证员身穿制服,并携带工作证,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取证难度。若公证员或我们的代表身穿制服从侵权企业那里取证,侵权企业是不会向有关人员出示侵权产品的。
因此,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是否可以加大行政方面的取证力度?不要过于严格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的的立案标准来立案,立案条件能否放松?知识产权局遭到企业投诉后可先立案,如果在现场勘察侵权企业现场的过程中找到了侵权产品,即可把产品扣押。维权企业如果不愿意在行政程序上拖延时间,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再要求法院向知识产权局调起勘察证据,作为企业维权的证据;如果不想提起诉讼,也可把案件撤销,知识产权局同时结案,企业也达到取证的目的,最终形成双赢局面。
由于取证过程十分困难,有企业提出降低知识产权的取证保全门槛,但从保护本地企业的角度出发,降低知识产权的取证保全门槛应该由陶瓷行业协会进行。
今年,我们处理的陶瓷企业维权案件不多,维权企业也没有通过陶瓷行业协会去进行调解工作。陶瓷行业不要过于依赖法院,应该充分利用陶瓷行业协会的专家资源。判断企业是不是构成侵权,陶瓷行业协会比法院更有发言权。以后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先通过陶瓷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再起诉到法院,这也充分发挥了陶瓷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里,希望企业能够主动要求法院把案件提交给陶瓷行业协会调解,不一定要将案件以诉讼方式处理。
陶瓷行业协会的作用远不仅此,在企业提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抗衡企业字号”的问题上,维权企业可将企业作为一个知名企业去起诉侵权企业的企业字号,从知名企业的角度,按照不正当竞争去起诉。维权企业可通过陶瓷行业协会,找法院共同商讨这一事宜。
另外,维权企业除了通过工商诉讼途径之外,对于明确的且具有充分证据的侵权行为,采取到法院起诉的方式会更好。因为工商局判处侵权企业的赔偿金额不能过高,否则外界会认为他们超出了自身的职能范围。通过法院判决,可能会获得高额赔偿,并且所取得的效果更明显。
具体到侵权事件的判赔问题,判处多少赔偿才能够弥补维权企业的损失,这一直是令法院纠结的问题。我们能否做一个课题研究:侵权人为何有侵权冲动?他希望在侵权行为里获得多大利益才会产生该冲动。如果课题顺利完成,这将对法院以后的判赔标准产生良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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