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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在昨天或此前,全国不少地方陆续发布了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些案例涉及到了瓷砖。
今天,中陶君将这些涉及瓷砖的案例整理出来并加以点评,希望能为广大消费者、瓷砖经销商和厂家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案例1
假冒蒙娜丽莎瓷砖,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2024年4月3日,根据举报线索,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揽的丽水经开区某创新创业基地住宅户内精装修工程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印有“蒙娜丽莎”标识瓷砖1802片。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瓷砖为假冒“蒙娜丽莎”瓷砖。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以包工包料方式取得丽水经开区某创新创业基地住宅户内精装修工程后,向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蒙娜丽莎”品牌瓷砖,用于其承揽的上述工程1-7号楼住宅装修。截至2024年4月3日案发,除了尚未用完的1802片瓷砖被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外,其余瓷砖已全部铺设,涉案金额共计275万元。
该公司销售假冒“蒙娜丽莎”瓷砖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2024年6月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浙江省丽水市2024年度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中陶君点评】品牌不仅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石,假冒瓷砖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假冒品牌的商誉,还有可能威胁建筑质量安全。此案275万元涉案金额的背后,暴露出瓷砖行业制假售假行为的猖狂。执法机关行刑衔接的高效处置虽然彰显了法治的力量,但家瓷砖行业流通环节复杂、隐蔽侵权频发,品牌维权仍是一场持久战。陶企唯有强化溯源体系、监管部门保持高压态势、消费者提升鉴别意识,方能构建品牌保护立体防线,护航行业高质量发展。
图文无关
案例2
瓷砖产生划痕:买家未及时检验,卖家无需赔偿
张某因家庭房屋装修向古田某瓷砖店购买瓷砖,结欠货款2万元。该瓷砖店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张某提出反诉,称其购买瓷砖用于新居装修,因铺贴完成后被贴砖师傅贴上防护膜,直到木柜、灯具安装完工后撕开防护膜,才发现每片瓷砖均存在严重划痕,影响新居美观,要求该瓷砖店更换、重作瓷砖,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瓷砖性质及交易习惯,买受人应在收货及铺贴过程中及时检验瓷砖外观瑕疵。张某在货单上签字确认结欠货款,应推定其对瓷砖数量及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且当时未提出异议,视为瓷砖外观符合约定。瓷砖表面划痕可能由于瓷砖质量、使用不当、保护不当、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导致。张某主张划痕系瓷砖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古田法院依法支持古田该瓷砖店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驳回张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来源: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5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中陶君点评】此案凸显了家装消费验收环节的典型困境,警示意义为:签收即默认合格,举证维权需及时。民法典明确规定,签收单据可视作外观验收合格凭证,司法实践中“及时检验”义务被严格适用。瓷砖瑕疵风险贯穿运输、施工全流程,但权责分界点仍以交付验收为准。消费者收货时要坚持“先验货后签字”,而商家则应主动提示验收要点,双方共同筑牢质量争议的防火墙。
案例3
2021年买瓷砖,次年发现有污渍,三年后获赔4000元
2024年1月,一位消费者向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2021年在太仆寺旗某砖店购买了一批规格为800mm×800mm的瓷砖,共计118175元。新房装修后他一直未入住,2022年入住后才发现家里地上铺贴好的瓷砖清洁后依然存有污渍。他第一次与商家协商正处于疫情期间,商家负责人口头承诺疫情解封后会联系消费者处理。2023年疫情结束后,他再次联系负责人进行协商,负责人却以瓷砖已超过质保期为由拒绝处理。无奈之下,他拨打了12315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太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了解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解,消费者所反映瓷砖发污的情况属实。工作人员联系了消费者,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商家客服经理以瓷砖已超过质保期为由,拒接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双方僵持不下。
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和相应普法宣传,最终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4000元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同意,投诉圆满解决。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消费者维权10个典型案例
【中陶君点评】此案打破了“质保期外不担责”的认知误区,凸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核心要义——即便超出质保期,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瑕疵,经营者仍须担责。瓷砖作为低频半成品消费品,质量问题往往滞后显现,瓷砖企业应建立更长效的质量追踪机制,主动履行质量保证义;而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保存证据,善用行政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打破“维权马拉松”困局。
图文无关
案例4、5
两起瓷砖产地纠纷案:商家要么向消费者赔偿,要么被行政处罚
其一:
H先生于4月28日到文成县某建材店订购瓷砖,因广东省生产的瓷砖向来在市场上广受好评,特意向商家确认其购买的瓷砖产自广东省。但H先生在安装瓷砖时却发现,其手头部分瓷砖质量水平显著落后于市场上其他广东省产瓷砖,怀疑商家隐瞒了部分产品实际产地,并以次充好进行销售,遂致电12345平台进行投诉。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商家与供货商再度核实才发现,H先生所述部分瓷砖确非产自广东省,而是由广东某公司委托江西某公司所生产。商家因自身对产品信息了解不足,误将江西产的瓷砖当作广东产的瓷砖售卖给了H先生。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商家退回押金5000元,另外赔偿H先生5000元,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投诉人对处置效率和处置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来源:浙江省温州市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其二:
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在经营建材产品过程中,未按承诺向消费者提供产自广东省佛山市的瓷砖,实际提供的瓷砖产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和广东省清远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94.2元、罚款9176.8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的4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中陶君点评】以上两起案件直击瓷砖行业“产地造假”顽疾:商家或对产品信息了解不足,或故意欺骗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他们购买的瓷砖产自广东。这既透支区域品牌价值,又扰乱市场秩序。产地诚信是瓷砖品质承诺的基石,虚假宣传不仅让商家面临“退一赔三”、行政处罚等风险,更将反噬其商誉。瓷砖行业应在产地问题上形成共识,强化供应链溯源管理,杜绝“挂名代工”,以透明信息重建消费信任。
图文无关
案例6
瓷砖“货不对板”,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王女士花费69000元购买某知名品牌的瓷砖,后发现部分瓷砖不是该品牌,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其合同价款的3倍207000元。经审理查明,商家所售瓷砖中有货值8880元的产品系以非品牌瓷砖冒充合同约定的品牌瓷砖,构成消费欺诈。
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家退还非品牌瓷砖价款88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6640元。此案后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来源:湖北省荆门市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中陶君点评】此案中,商家以非品牌瓷砖冒充知名品牌,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退一赔三”的判决既维护了消费者对品牌价值的信赖,又彰显了诚信的重要。消费者选择品牌瓷砖,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品牌的信任,而商家虚假宣传则严重损害了品牌的公信力。瓷砖作为高介入度消费品,品牌标识与质量承诺直接影响消费决策;商家若为短期利益突破诚信红线,终将面临法律严惩与市场淘汰。
案例7
瓷砖商家屡次变更送货时间,不履约交货
兴义市消费者协会接消费者陈某投诉称:其于2023年12月3日在兴义市某建材经营部预定瓷砖,交订金5000元,12月17日确定砖样式后签订购销协议再次预交10000元,其余尾款约定在送货验收装修完毕后结算支付。同时,双方约定2024年1月10日把货物送到陈某家中,后陈某与商家多次沟通,商家屡次变更送货时间且屡次违约,至2024年1月24日仍未履约交货。陈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商家,商家均未回复,且拒不退款也不提供货物。
兴义市消费者协会经调查,陈某投诉属实。并组织双方调解,商家认识到屡次违约行为的错误,当场向陈某赔礼道歉,同意退还预付货款。
来源:贵州省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中陶君点评】此案中,商家多次单方变更送货时间且拒不履约,又拒绝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商品或退还预付款”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约。建议消费者预付货款时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商品规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支付环节留存转账凭证,对口头承诺补充书面确认;遭遇经营者拖延履约时及时维权,避免因拖延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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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瓷砖铺贴后被发现严重色差,商家补偿消费者2200元
2024年5月1日,洪先生在临海市大田街道某建材商行购买了一批瓷砖,共24500元,收到货贴上后发现有严重色差,要求商家更换,反映无果,随即临海市消保委介入。接到投诉后,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前往该建材商行进行检查。据该商行负责人表示,该瓷砖是同一批次产品,有些许色差是正常的,且顾客已将所有瓷砖都贴上了,如果要更换,双方损失都较大。
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建材商行同意补偿投诉人2200元。
来源:浙江省临海市2024年3·15维权案例
【中陶君点评】此案中,商家表示有色差是正常情况,但据悉其在消费者购买时并没有说明这种情况,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消费者选购瓷砖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品细节,保存样品备查,收到货后立即拆包核验,安装前发现瑕疵及时维权,避免事后因施工完成增加举证难度和加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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