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称赞的广东省人大

来源:中国陶瓷新闻网 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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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7日,笔者在网上发表了一篇《企业有罚款权吗?》的文章。指出有不少企业自行制订了《奖罚条例》。但谁都知道,这个《条例》实际上是奖少罚多。员工们尽管处处小心,也无法逃脱天天被罚“命”。

    那么,企业有权对员工实施罚款吗?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赋予企业有罚款权。可幸的是,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对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此,这部执行了25年多的《条例》终于走到了尽头。企业以罚款处罚员工的方式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

    可是,2008年1月15日以后,仍然有企业有法不依,坚持在企业中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

    今年9月28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则对单位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还建议再增加“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的规定。省人大财经委表示,现实中很多企业肆意通过实施经济处分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亟需在立法上明确予以禁止。(南方新闻网)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说明省人大拟从立法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值得千千万万劳动者的称赞。

责任编辑: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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