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0万元瓷砖运输途中受损,法院竟判厂家全赔!

来源:中国陶瓷网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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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瓷砖交易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2020年8月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其因承包万载县人民医院西院住院部装饰装修工程,于2019年11月8日向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购买瓷砖一批,总价值103500元,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万载县。
 
据李某某称,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但截止到起诉之日起,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一直未交付该批瓷砖。虽经李某某多次交涉,该公司屡屡以该批瓷砖在运输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损为由拒绝交货。
 
因此,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其货款损失1035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辩称:
1、李某某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购买的第一批货购买时间是11月8日,转款时间是11月7日,金额为54510元,这车货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再次转款购买第二车货,并不是一次购买两车货,第二车货原告已经接收;
 
2、李某某是自行提货,因此路途的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3、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损,这个损失应该由李某某向肇事司机主张权利。

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7日,李某向江西某陶瓷有限公司购买一批瓷砖,并向被告支付了货款。
 
2019年11月8日,江西某陶瓷有限公司委托某汽运公司运输案涉货物,并向李某出具销货单一份,上注明“客户:万载李某某,到货工程名称:万载县人民医院西院,联系人:XXX,瓷砖品牌为XXX      ,规格型号为800*800,数量1300件,单价75元,金额为103500元”。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在销货单上通过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2019年11月9日,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货物受损,李某某无法接收货物。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的风险由卖方还是买方承办以及损毁货物价值的焦点。

高安市人民法院认为: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向李某某出具的销货单中载明,到货工程名称为万载县人民医院西院,且该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另行约定交货地点,应当视为双方交易的交货地点约定为万载县人民医院西院,故其货物风险也应当随货物交付发生转移。
 
关于损毁货物价值是103500元还是55752元的问题。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向李某某出具的销货单上载明了瓷砖金额为103500元,销货单上加盖该公司公章予以确认,该公司主张案涉标的物的价值为55752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高安市人民法院认定损毁货物价值103500元。

最终,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货物损失款10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0元。

(文章转载自陶瓷信息)

责任编辑:谭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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